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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2024年10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真题试卷

    江苏202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课程代码:00262

    1.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2.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理由是法律文书的灵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理由之前是案件事实,理由之后是

    A.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B.作出的结论

    C.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D.文书的案号

    2.公证书的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证事项和

    A.公证事实

    B.公证证据

    C.公证理由

    D.文书编号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制作的笔录,应当由

    A.合议庭成员签名

    B.院长签名

    C.审委会成员签名

    D.庭长签名

    4.不起诉决定书有正本和副本之分,其中正本一份归入正卷,另一份发送

    A.被不起诉人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5.监狱起诉意见书的首部包括标题、编号和

    A.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B.罪犯的基本情况

    C.案件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D.被告的基本情况

    6.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理由部分的阐述,由

    A.“庭长认为....” 引出

    B.“本院认为...” 引出

    C.“院长认为..... 引出

    D.“陪审 员.为....”.引出

    7.呈请类报告书的正文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呈请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

    A.结语

    B.案号

    C.日期

    D.署名

    8.提请批准逮捕书的首部,应当写明标题和案号,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辩护人的情况,案由、案件来源和

    A.案件事实

    B.案件法律依据

    C.证据情况

    D.案件侦查过程

    9.辩护词的结构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辩护意见、结束语和

    A.辩护人签名

    B.前言

    C.递交的日期

    D.标题

    10.刑事自诉状的首部,当事人的称谓分别是

    A.原告人、被告人

    B.原告、被告

    C.自诉人、被告人

    D.被害人、被告人

    11.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文书种类属于

    A.表格式

    B.叙述式

    C.填空式

    D.信函式

    12.仲裁申请书的正文包括仲裁依据、申请仲裁的事实与理由以及

    A.仲裁请求

    B.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C.仲裁附项

    D.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3.监狱制作的提请假释建议书,尾部致送机关是

    A.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

    C.政法委员会

    D.人民法院

    14.人民法院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正文,涉及事实部分的叙写,一般情况下,如果二审

    法院认定的事实是一审法院未认定的,可写为

    A.本院另查明....

    B.应认定为.....

    C.本院予以确.....

    D.本院认为....

    15. 询问笔录的正文应当写明调查人向被调查人告知的有关事项、被调查人的陈述内容和

    A.调查人的法律职务

    B.文书的名称

    C.记录人的法律职务

    D.提问的内容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6.依据行文体式的不同,法律文书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17.简述责令改正通知书正文应当写明的内容。

    三、写作主题:本题40分。

    18.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XX年X月XX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XX刑诉[20XX]187号起诉书指控王天风犯盗窃罪,于20XX年X月XX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由审判员雷生、人民陪审员王婷和张雯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天风及辩护人孙亮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天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具体案情如下:王天风与李天长是好朋友。20XX年X月XX日上午9时许,王天风趁李天长.上班之机,使用李天长交予自己保管的房屋钥匙,进入李天长位于XX市XX区XX小区的家中,将李天长放置于主卧衣柜抽屉内的一块银色镶钻男式手表盗走,后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赵茗。案发后,在失主李天长的质问下,王天风承认了盗窃事实。李天长家属报警后,王天风被抓获归案。民警从赵茗处追回被盗手表并发还失主,王天风将卖表所得1万元返还赵茗,失主李天长对王天风的行为表示谅解。经XX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男表价值10万元。王天风在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王天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辩护人孙亮的辩护意见是,王天风有认罪认罚的表现,主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天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事实,王天风供认不讳,并有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失主李天长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审理由曲丽担任书记员,文书制作日期是:20XX年X月XX日;案号是:(20XX) X刑初字第X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基本情况:王天风,男,19X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大专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XX路X号.20XX年X月XX日因涉嫌盗窃罪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20XX年X月X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孙亮,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写作辅题:本题20分。

    19.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林与付佳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子女都已结婚另过多年。儿子吴晓刚,45岁,汉族,xX市XX公司部门经理,住XX市XX区XX路X号。女儿吴小莉,42岁,汉族,xX市XX工厂工人,住XX市XX区XX路XX号.吴林和付佳二人没有固定工作,以做小买卖为生,靠着微薄的收入,将儿女抚养成人。儿女成家独立生活后,吴林与付佳相依为命,艰难度日,随着年事渐高,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经济收入也大不如前.20XX年X月XX日,付佳感觉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患了淋巴性结核癌(后期),需要立即进行手术治疗.按照医院的规定,付佳住院治疗需要预交住院费2万元,吴林与付佳无力支付。吴林找到吴晓刚和吴小莉,要求二人分担这笔费用,遭到吴晓刚和吴小莉的无情拒绝。无奈之下,吴林和付佳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吴晓刚和吴小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吴晓刚和吴小莉按月支付赡养费,并支付付佳住院治疗的医药费.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付佳住院治疗的需要,20XX年X月XX日吴林和付佳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吴晓刚和吴小莉先行支付付佳住院治疗需要交纳的住院费2万元。独任审判员张丽经过审查认为,吴林和付佳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XX年X月XX日制作了案号为(20Xx) X民初字第X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吴晓刚和吴小莉两被告先行给付原告住院费2万元。本案审理由张彤担任书记员.

    昊林和付佳的基本情况:吴林,男,73岁,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住XX市XX区X路X号。付佳,女,72岁,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住XX市XX区X路X号.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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