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籍的转出
1、考生已取得一门以上合格成绩,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长期在外工作,欲到外省、市、自治区继续参自学考试,须在每年的6月和12月下旬(双休日除外),持本人准考证和单科合格证书至各主考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办理考籍转出登记手续。
2、各主考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考江苏自学考试网生的准考证(其中2001年底前发放的考生准考证需收回)和单科合格证书后,予以登记,并向考生出具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籍介绍信。
3、考生持转籍介绍信至转入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管部门按当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4、考生自办理考籍转出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不予办理再转入手续。
5、上海市内跨专业报名的考生,不需办理考籍转出手续。考生只需到新报名的主考学校,申请办理转籍手续即可。
二、考籍的转入
1、外省、江苏自学考试网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参我市相关专业的自学考试,可在本市自学考试报名期间,直接到所在的主考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取得上海市相关专业的准考证(牡丹灵通卡)。待一门课程合格取得考籍后,由考生自行前往当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考籍转移手续(需注明欲转入的主考学校和专业)。
2、凡考籍转入我市的考生,其专业考试科目必须按上海市该专业课程设置执行。原取江苏自学考试网得的专业课程合格成绩,与我市专业课程设置的名称、课程代码、学分相一致的,方可替代。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免考课程参照上海市该专业标准
3、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在接到各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部门转来的考生考籍档案后,将及时登记并转入相关主考学校高等教育自学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
4、每月15日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在网上公布来自各省、市、自治区考生的转籍信息。考生可通过上海江苏自学考试网市教育考试院。考生在网上查有本人信息后,应及时与主考学校联系了解本人转考课程的审核确认情况,并对确认课程进行登记,由主考学校来我处办理转考籍手续。
5、考生考籍档案必须由省级自学考试办用机要递送。
6、需在我市申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手续的考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须在毕业前一年办妥转籍事宜。
(2)考生在考籍转入前,应核对专江苏自学考试网业课程设置,考生转入的课程门数原则上不能超过该专业课程设置的50%。
(3)有关专业课程的转入必须符合主考学校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
为避免考生在上海市与外省、市之间交叉考试,上海市考籍的考生除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外,在籍期间不得中途到外省市借考。也不办理考生到外地借考课程考籍转入手续。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总结:
直接报名上海自学考试,然后有一门课程合格取得考籍后,就前往当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江苏自学考试网室办理考籍转移手续(需注明欲转入的主考学校和专业)。以前原省考过的科目中,能代替的就代替,不能代替的就得重考(原取得的专业课程合格成绩,与上海市专业课程设置的名称、课程代码、学分相一致的,方可替代。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免考课程参照上海市该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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